六三:甘临,无攸利;既忧之,无咎。
《象》曰:“甘临”,位不当也。“既忧之”,咎不长也。
乐而受之谓之“甘”。陽进而陰莫逆,“甘临”也。“甘临”者居于不争之地,而后可以居于陽①。陽犹疑之,拒之固伤;不拒犹疑之,进退无所利者,居之过也。故六三之咎,位不当而已,咎在其位,不在其人,则忧惧可以免矣。
【校注】 ①而后可以居于陽:《苏氏易传》作“而后可‘今’居于陽”,误。
六四:至临,无咎。
《象》曰:“至临无咎”,位当也。
以陰居陰而应于初,陽至而遂顺之,故曰“至临”。
六五:知临,大君之宜,吉。
《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谓也。
见于未然之谓“知”。“临”之世,陽未足以害陰,而其势方锐;陰尚可以抗陽,而其势方却。苟以其未足以害我而不内,以吾尚足以抗之而不受,则陽将忿而攻陰。六五以柔居尊而应于二,方其未足而收之,故可使为吾用。方吾有余而柔之,故可使怀吾德,此所以为“知”也。天子以是服天下之强者则可,小人以是畜君子则不可。故曰“大君之宜,吉”,惟“大君”为宜用是也。大君以是行其中,小人以是行其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