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说A的行为是由他的意向和认知态度决定的,是十分自然的。给定了意向和认知态度,他就必须去做事实上他所做的那些事情。我们可以说意向和认知态度是当事人行动的决定因素,并且可以说它们共同构成了做q的理由或原因。因为A着手做q的缘故,我们把这件事称为A的意向对象;而做q本身,我要说,正如A看到的,不过是他的行动的情景要求的一部分。
假设为了达到意向目标,A认为做q是充分但不必要条件,如他想进城,并且知道他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才能到达那里——比如说,或者乘公共汽车,或者坐火车,他选择了乘公共汽车。这里我们还能说,他实际选择乘公共汽车这件事,完全是由他的意向以及他知道如何使其意向得以有效实施来解释和决定的吗?
很明显,我们不会这样说。我们能够依据事实解释的行为,正如我所描述的,是一种像乘公共汽车还是坐火车这样的由当事人决定的“选择性行动”。他可以用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来完成这一行动。即乘公共汽车,或者坐火车,所以,如果他现在选择乘公共汽车,他就完成了这个选择性行动。那么,这一行动就完全是由当事人的意向和信念决定的——而不是由他实际的二中择一的选择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