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的问题出现了。如果这种精神活动的特殊形式是物种的特征,并有助于产生诸如法律和国家(确实可以看作是动物的习性和巢穴在人类身上的表征)等特殊产物,我们就必须在原始的人性中为这种精神活动的特殊形式寻得一个位置。我们能否说人类身上具有一种天赋的道德,一种道德直觉?如果这些说法不合适,我们怎样解释这种将人性置于正义之上的、不需要教育就知道的价值呢?通过对于那些在处境和反映中观察本能的作者来说,他们并不将道德行为包含在原初的取向里,而是将其看作是派生的和复合的。道德行为被认为是在来自母性的无私的情感的形式中发展起来的(萨瑟兰,Sutherland);或是从好斗中发展而来,当好斗变成的“无私的怨恨”(首先向外然后向内;威斯特马克,Westermarck)。对于麦克道戈尔(McDougall)而言,道德判断是一种复杂的态度。在其中,与社会好恶相互作用的“关注自身利益的情感”占主要地位。桑戴克(Thorndike)并没有断然地将道德行为从我们的天性中排除出去,但也未能证明它的存在。他说“在对‘正确’或‘错误’的行为的反应中没有天然的差别”[5],尽管大多数的伦理学研究者的观点和利奥特·莫根(Lloyd Morgan)的权威观点不同。莫根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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