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无知之幕”的概念是很自然的一个条件,以致类似的概念一定被许多人思考过。据我所知,这方面最明显的一个表述是在J.C.哈桑伊那里出现的,参见《在福利经济和冒险理论中的基本功利》,载《政治经济学杂志》,第61卷,1953。他用此发展了一种功利主义理论,我将在后面的第27~第28节中述及。
[9]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2部,第4章,第5段。
[10] 参见R.B.培里:《一般价值论》(纽约,朗曼公司,1926年版),674~682页。
[11] 参见《道德形而上学基础》,那里介绍了绝对命令的第二个公式。
[12] 这样,当布兰特认为一个社会的道德律是要被公开地承认的,认为从一种哲学的立场看最好的道德律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平均功利的道德律时,他并不坚持功利原则本身必须属于道德律。事实上,他否认在公开的道德中最后的上诉法庭是功利。这样,按教科书的定义,他的观点不是功利主义的。见《一种规范功利主义形式的某些优点》,载《科罗拉多大学学报》(布尔德,科罗拉多州,1967),58页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