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一种东西是任何解释都不敢触及的,但往往成为先决条件;种种自然力量和事物运行的确定方式,所有现象的性质和特性,那种没有理由的东西,那种不依赖现象的形式即充足理由原则与这个形式毫无关系,然而却采用这个形式并且根据这个形式的法则而表现出来的东西。
不过,这里所说的法则只决定表现于外的现象,不决定它所显现的东西;只决定如何显现,并不决定所显现的东西;只决定形式,不决定内容。机械学、物理学、化学告诉我们不可入性、重力、刚性、流质性、内聚力、弹性、热、光、亲和力、磁力、电力等力量是活动时所根据的法则。这就是说,只告诉我们这些力量在进入时空关系时所遵循的法则。但是,不管我们如何认识,这些力量本身永远充满玄奥的性质。
因为只有物自体才显露这些和物自体本身完全不同的现象,因为物自体是通过这些现象而显现的。的确,在物自体的显现中,是完全服从充足理由原则的,但是,它本身永远不能归结为这个形式,因此在事因论上也是不能完全解释的,也是永远无法彻底明白的。
只要它采取这种形式,只要它是现象,当然可以完全了解,然而它的内在本质却根本无法解释。所以任何一种知识,愈是具有必然趋向,其中愈含有那种不能以其他方式在知觉中表现的东西——例如,空间关系——因此,愈是显著就愈是具有不纯粹的客观内容,或者说,其中所具有的实在性质就愈少。反之,其中愈是具有单纯随机的东西,愈让我们觉得它只是从经验中得到的,在这种知识中就有愈多完全客观和真正的实在,同时也有愈多无法解释的东西,有愈多无法从别的东西演绎出来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