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关于理由之构成的一般性观点与关于“义务论的禁止”,以及它们所谓令人困惑的特点有关。例如,我们可以考虑一下“杀一救百”这个原则。接受这个原则牵涉到这样一个有关理由的看法:拯救其他一些人的肯定性价值并不能使杀死某人成为正义的。如果这个原则是正确的,那么不需要用违反这个原则所获得的“善”来加以平衡。这样做会与原则本身完全不一致,因为这样的善不足以使相关的行动成为正义的。因此,接受这一原则的人不需要诉诸杀人的“否定性内在价值”来解释为什么他不做那些对于拯救许多人来说是必要的事情。
当然了,还有一个是否应当从接受这样的原则开始的问题。这个问题显然需要回答,而对这个问题来说,义务论的禁止是悖论的主张似乎显得最为有理。我本人的观点是,回答这个问题的最佳途径是考虑什么样的赋予他人可以合法取走我们的生命的原则是可以加以合理拒斥的。然而,无论能够做出何种最佳回答,诉诸杀人行动的内在道德反面价值做出的回答不会是合理的。有这样一种道德的反面价值的想法是对该原则本身的一种反思(我要说是一种误解),而非某种可以诉诸该原则的正义性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