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人谈权利与义务问题时,更多的还是从强国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的。在梁启超看来,权利也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他说:“权利思想者,非徒我对于我应尽之义务而已,实亦一私人对一公群应尽之义务也。”[50]明确地把权利思想当成一种个人对于社会的责任看待。蔡元培也强调:
凡有权利,则必有与之相当之义务。而有义务,则亦必有与之相当之权利,二者相因,不可偏废。我有行一事保一物之权利,则彼即有不得妨我一事夺我一物之义务,此国家与私人之所同也。是故国家既有保护人之义务,则必有可以行其义务之权利;而人民既有享有国家保护之权利,则其对于国家,必有当尽之义务。[51]
在他那里有相应之权利也必须有相应之义务,二者相因,不可偏废。在蔡元培看来,公民的义务包括保卫国家安全的义务,纳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义务以及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义务。总之,近代思想家提倡权利与义务伦理观,是与社会近代化相适应的。
四、独立自尊观
独立自主与自尊自强观也是近代思想家积极倡导的新道德内容之一。在这方面,梁启超有过深刻的论述。对于“独立”观,梁启超是这样界定的:“独立者何?不借他人之扶助,而屹然自立于世界者也。”[52]“不倚赖于他力,而常昂然独往独来于世界者也。中庸所谓中立而不倚,是其义也。”[53]蔡元培认为,独立是“自尽其职而不倚赖于人是也。人之立于地也,恃己之足,其立于世也亦然。以己之思虑之,以己之意志行之,以己之资力营养之,必如是而后为独立。”[54]可见,在他们心目中,独立的核心就是不依赖于他人,保持自己在思想上、经济上、人格上的独立性,这正是提倡独立自尊的真谛。正因为这样,独立自尊这一政治学概念又成为梁启超等人的伦理学概念。梁启超谈到“独立之德”的问题,指出:“吾中国所以不成为独立国者,以国民缺乏独立之德而已。”[55]他针对近代中国积贫积弱,受人欺凌的现状,认为“唯有提倡独立,人人各断绝依赖……庶可以扫拔已往数千年奴性之壁垒,可以脱离此后四百兆奴种之沉沦。”[56]提倡独立的目的在于扫除国民“奴性之壁垒”,摆脱“奴性之沉沦”,激发人们的爱国热情,抗拒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使中国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可见,提倡“独立之德”是梁启超“道德救国论”的又一重要反映,也是他为改造中国的国民性而提出的一条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