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句话背后,隐藏着某些真实而重要的道理,但这话本身,仍然只是一种政治噱头。对那些吃不饱、穿不暖、生了病、不识字的人,说要给他们政治权力,而且不让政府来干涉他们,等于在嘲弄他们的落魄;因为他们必须先获得医疗上的帮助,必须先接受教育,然后才能够了解他们所能享有的自由,再进一步去运用这种自由。事实上,对于无力运用自由的人,自由又算是什么呢?如果不先提供人们运用自由的必要环境,自由又有什么价值?事有本末先后,正如一位19世纪俄国激进作家所宣称的:在某些情况下,皮靴优于莎士比亚的作品;个人自由并不是每一个人的重要需求。因为自由并不仅仅意味着不受任何挫折——如果以此为自由的意义,则自由这个字的意义终必膨胀——最后它所代表的意义,要不是太多,就会太少。埃及农夫在享有个人自由之前,必须先获得衣物与医药,同时他对后者的需要也更甚于前者;然而,今天他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自由,或者明天他可能需要的更多的自由,和教授、艺术家、百万富翁们所需要的自由,却是同样的东西——而不是某种特别属于他的自由。
我认为,西方自由主义者之所以会感到良心不安,并非由于他们相信人类追求的自由,随其社会或经济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分别,而是由于他们相信少数人之所以拥有自由,是因为他们剥削了大多数没有自由的人或至少是对大多数人缺乏自由的事实视若无睹,而得来的。他们相信:如果个人自由是人类的一项终极目的,则任何人的个人自由都不能被别人剥夺,这是相当有道理的。某些人更不能牺牲别人的自由,而享受自由。自由的平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谁使我享有自由、繁荣与启蒙,我便回报谁;最单纯与最普遍意义下的正义;凡此种种,都是自由的道德基础。自由并不是人类的唯一目标。我可以像俄国批评家别林斯基(Belinsky)那样说:如果别人的自由被剥夺,如果我的同胞兄弟仍然生活于穷困污秽之中,如果他们还生活在脚镣手铐之中,那么,我也不要自由,我用双手拒绝这些自由,我宁愿和我的同胞兄弟,同甘共苦。但是,我们如果仅以这种说法,把用语搅混的话,却得不到什么好处。为了要避免显著的不公平或者到处可见的悲苦情况,我随时愿意牺牲我的一部分自由或全部自由,我可以情愿而自由地这么做;但是,为了正义、平等或同胞爱,我牺牲的是自由。在某种情况下,我如果不做这样的牺牲,我的内心将会充满而且理当充满罪恶感。但是,一种牺牲不会增长被牺牲的东西,牺牲自由并不会增长自由,无论哪种牺牲,在道德上有多大需要或补偿,都是如此。一件东西是什么,就是什么:自由就是自由,不是平等、公平、正义,不是文化,也不是人类的幸福或平静的良心。如果我自己或我的阶级或我的国家的自由,是建立在许多人的不幸上面,则促成此事的体制就是不公正、不道德的。但是,如果我为了减少不平等的耻辱,因而去削减或者丧失我的自由,却又没有能借此具体地增益别人的个人自由,那么,所发生的是自由的“绝对丧失”(absolute loss)。这虽可以由正义或幸福或和平的收获来补偿,但是,丧失的却毕竟是丧失了;如果我们硬要说:我虽然失去我个人的、“自由主义式”的自由,但是别种形式的自由,即“社会自由”或“经济自由”,却增加了,则这样的说法,不啻是混淆价值。不过,为了使某些人获得自由,有时候其他人的自由,必须削减,这一点仍然没错。问题是:在什么原则下,我们才能如此削减某些人的自由?如果自由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价值,那么,我们将找不到任何这样的原则。无论如何,在实际上,这些互相冲突的规则或原则中,有些必须让步:这种让步并不一定都基于某些可以明确陈述的道理,更不是都能概化成规则或普遍的公理。无论如何,我们仍然必须找到一个实际的妥协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