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如何决定这种情况?说何谓“标准”实践并非易事。至少我们很少认为,我们的判断满足了我们所列举出来的那些充当合格态度的方法之一部分的各种条件,而且我们很少认为,别人所作的互相冲突的判断就能满足他自己设定的条件。所以,当我们思考这些事情时,很难说我们是否感受到了判断我们自己所作的伦理命题的自由。然而,我们在上文中看到(175页),有这样一些人,他们认为,人们的道德信仰差异巨大,每个人的判断不管多么正确和合格,都不可能必然在众多问题上意见一致。而且,他们时刻准备着再进一步,按照他们的批判态度所要求的那样作出道德断言。他们认为,就像马丁·路德那样,一个人能够说:“斯人在此,别无选择”,而不考虑其他人的态度。所以,与相对主义相一致的这种合格态度的方法表述公式在日常思维中就获得了某种支持。而且,我们有理由介绍这样一种表述公式,因为坚持绝对主义的理论将使道德判断无效,其所用的手段是使人们在许多情形中不可能合理地提出前判断或综合判断。因此,我们不要把某人的伦理判断与每个人打了折扣的态度之一致视为合格态度的方法的一部分,合格态度的方法只要求某人的伦理判断和判断者自己打了折扣的态度相一致就行了。那么,迄今为止,我们断言合格态度的方法是伦理判断的恰当检验标准,断言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的论点,乃是前后一致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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