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hur教授支持Taft的分析,认为它是反垄断分析的最好模式。基于法院的所为,Taft模式具有高度的预测力,暗示着法院处理案例时试图寻找的证据类别。不过,该模式明显的不足是,提交法院审查的限制可能不存在风险,而具有明显的正当性。对此,一种处理方法认为,只审查那些存在争议并且当事方拥有强大市场权力的限制。[10]这种方法也存在很多问题,最主要的反驳观点是,只有足够的市场权力促使限制有价值时,限制才能产生经济意义。
与Peckham模式相比,在描述限制的司法分析时,Taft的方法更好一些。但是,现实判决似乎经常假定一些附加限制是合理的,而缺乏严格的事实分析;或者忽视貌似合理的附加声明。
3.假定分析(The Presumption Analysis)
假定分析源自于对案例事实描述的掌控,其根据有四:一是限制可能具有的经济功能;二是限制属于“内在”或“外在”的程度;三是当事方的独立性或依赖性;四是在直接限制中,是否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对私人经济活动的监管授权。假定模式将直接限制与附加限制细分为子类,凸显每一类的独特性和可区分性,使每一类限制对应于特定的标准。该方法将争议性附加限制的具体类型假定为违法或者合法,减少了大规模审查的案例数量;另外,它还允许法院判决考虑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其他价值以及短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