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种观点来看,我们能够拒斥关于倾向的道德价值差异的预设。原因是,人类最基本的道德价值差异不能被设定为关于选择的目标。这种差异更在于价值内容,也即,在于根据动力(并且是自动地)给定了的价值内容的结构性联系。在这个结构性联系中,单个人必须进行选择,并且根据结构性联系设定目的。价值内容以及价值内容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可能的用于设定目的的场。当然,一个人不可能直接要求得到倾向、欲求,以及从我们的感觉中涌现出来的善。这是意愿的行为,在既定的价值(即,这种价值是在所有称为善的欲求中被给定)中选择(感受出)更高的价值。但是,这种价值在欲求自身中已经是最高的价值了,并且这种高度绝不是起源于价值与意愿之间的关系。
只有我们的意愿选择了隐蔽在倾向中的更高的价值,意愿才是善。意愿并不服从内在于它的正统的律令,不仅如此,意愿服从于理解(这种理解是在优选行为以及选择更高的价值的行为中给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