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15章 收养
我们国家有《收养法》,对收养条件,收养登记、解除等事项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一部分人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甚至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而私自收养,结果在孩子长大后给他带来户口上的麻烦。所以,懂一点法律知识,非常重要。
收养的条件
收养人条件(1)年满30周岁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 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1被收养人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4)不满14周岁2送养人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律师解读 1.私自收养后患无穷。社会上一些人出于怜悯或“养儿防老”的心理,将遭亲生父母抛弃的初生婴儿抱回家养育,但出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给弃婴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按照收养程序,生父母和收养人都必须出具详细的身份证明。但一些私生子女的生父母尤其是未婚母亲不愿意透露自己的身份,收养人一方也不愿意自己收养的孩子知道生父母的情况,还忌讳孩子的生父母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份,以免日后反悔找上门来认孩子。这些私自收养的行为不合法,没有履行法律手续,不办理收养证,以致弃婴长大后面临无法入户的难题,这种情况在农村地区非常普遍。为此,2008年国家民政部、公安部等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集中处理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情况。其中,符合“收养者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等七种情况,可以补办收养登记手续以解决这些孩子的“黑户”问题,帮助他们获得合法身份。2.收养孩子程序繁琐、难度大。我国《收养法》规定了严格的收养条件,但即使收养人完全满足了这些条件,还要提交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书、申请书等一系列材料,通过审核、获得收养登记后,才能去收养。整个程序下来,一般需要几个月时间。事实上在我们国家,孤儿数量庞大,且孤残儿童多,但庞杂的手续和高昂的收费抬高了收养孤儿的门槛,让很多人望而却步。因此,很多专家学者呼吁尽快修改《收养法》,比如废除收养人必须“无子女”以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规定,不再对收养人设置条件,或者最多设置“一个子女或者无子女”及“最多收养两个子女”的条件。3.有了子女还可以再收养孩子吗?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原则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他特殊限制条件,比如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