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如果所描述的道德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系统很好地发挥作用,那么人们就应有某种关于什么是道德、道德上的反感为什么建立起来、何时要求变化以及如何带来这些变化等的意识,这些意识是在早期的生活中由父母和道德教育者们培养起来的。简言之,一个长期的道德系统不能在缺少道德哲学和道德教育的情况下,很好地发挥作用(也包括道德教育心理学)。我在后面还要论述这一点。
[11]沃诺克作品,1971,26页;也可以参见图尔闵作品,1950,第十章第二节;罗尔斯:《正义论》,1971,133页;怀特利作品,1976年,尤其是90页。我并不认为这些作者在谈论道德的“功能”时,观点是一致的。
选译自[美]R.B.布兰特:《善与正当的理论》,牛津,克莱伦敦出版社,1979。肖巍译,万俊人校。
[英]图尔闵(Stephen Edelston Toulmin,1922—2009)
《理性在伦理学中的地位审察》(1950)(节选)
《理性在伦理学中的地位审察》(1950)(节选)
一、道德推理的逻辑
我们不得不在与这一背景的关系中,来讨论道德推理的逻辑。我的意思并不是说,我们的结论的有效性,完全取决于我所引用的任何历史事实和心理学事实的真实性。这些事实对于我们说明各种不同的伦理问题或伦理陈述在我们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是大有裨益的,然而,我们用以证明我们所言真理的那些事实却是那些我们更为熟悉,并在生活中毫无疑义地加以引用的事实,也就是我们在“人类学法则”,即“所有共同体都承认责任的绝对价值”的法则中所曲折发现的那种事实,亦即:有关我们用以承认一种“义务”、一个“共同体”等的那些方式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