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此外,《刑法》还规定如果是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按照上面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可以看出,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描述与民事领域基本一致,只不过当侵害行为达到了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程度,所以才需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那么上述规定中的“造成重大损失”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具体指什么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企业经过计算发现自己的损失少于规定的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的要求,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通过行政手段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