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答案是否定的。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99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条规定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定在“物质损失”,不支持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实,早在2002年7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已经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受害人及其亲属不仅不能基于附带民事诉讼就精神抚慰金获得支持,即使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将无法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