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意愿的幸福和反省的幸福之别,不是有时人们所说的客观幸福与主观幸福之别。不错,反省的利益有着意愿的利益所不具备的客观的一面:设想我在反省的利益上犯了错误是完全有意义的,虽然不能——至少从同样直接的意义上——设想我在意愿的利益上犯了错误。但这并不是说我的意愿的利益仅仅是我对何为自己的反省的利益做出的当前判断,我以后有可能认为它是错误的。这两种利益、两种幸福模式,是截然有别的。我能够合理要求某种东西,而不必认为拥有它会使我的生活更美好;其实,人们只要求他自己认为符合其反省的利益的东西的生活,是可悲的生活。
反省的利益在动机上也有所不同。许多人和我一样,认为同子女关系亲密对他们的生活是重要的。可是他们大多数人并不是因为开明的私利,才需要这种关系或在必要时竭力维护这种关系。他们要求与子女有良好的关系,是为了这种关系本身或是为了子女,而不是为了他们自己。他们的另一些关切也是如此,例如,当他们为了公正而在政治中和他们自己的生活中努力时,他们关心的是公正及其益处,而不是他们自己。当然,他们不是出于私利而努力,无疑是使这种利益成为反省的利益的因素之一。但是这些动机上的事实丝毫没有减少这种利益的伦理作用——它们的作用是让有这种利益并为自己或别人而追求它的人的生活变得在他自己看来更美好。它也不排除他理解这一点并为此而感到满足;它也不排除他在是否如此以及为何如此上会产生困惑。他把自己的生活奉献于帮助穷人的真正原因是什么?这个问题太笼统了,就像大多数以“真正”一词来修饰的问题一样。人们有不同的原因,这些原因在他们的道德和伦理理想的不同层面发挥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