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然,当时的常平仓,并没有控制市场之力;至多当饥荒之际,开办平籴,惠及城市之人。然此乃常平办理之不得其法,力量的不够,并不是其本质不好。依正义及经济政策论,国家扶助农民和消费者,铲除居间者的剥削,还是有这义务,而在政策上也是必要的。所以常平和社仓,至少该并行不废。再者,青苗法以官主其事,固然不好,社仓以人民主其事,也未必一定会好的。因为土豪劣绅和贪官污吏,是同样要吮人膏血的,并无彼此之分。
主张社仓的,说社仓范围小,十目所视,十手所指,管理的人,难于作弊。然而从来土豪劣绅都是明中把持、攘夺,并不是暗中攫取的。义仓创办未几,即或因人民不能管理,而移之于县。社仓,据《文献通考》说:亦是“事久而弊,或主之者倚公以行私,或官司移用而无可给,或拘纳息米而未尝除,甚者拘催无异正赋。”以为非有“仁人君子,以公心推而行之”不为功。可见防止贪污土劣的侵渔,仍不能无借于人民的自卫了。平抑粮食以外他种物价之事,东汉以后无之。只有宋神宗熙宁五年,曾立市易司,想平抑京师的物价,然其后事未能行。
借贷,亦始终是剥削的一种方法。最初只有封君之类是有钱的人,所以也只有他们能营高利贷的事业。后来事实虽然变换了,还有借他们出面的。如《汉书·谷永传》说:当时的掖庭狱,“为人起债(代人放债),分利受谢”。亦有官自放债的。如隋初尝给内官以公廨钱,令其回易生利,这种公廨钱,就是可以放债的。其类乎封建财产的,则南北朝以后,僧寺颇多殷富,亦常为放债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