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第一位所有人死亡时,他的所有权才会被终止。但是所有权表面上并没有发生变化,在非常平静的状况下由他的子女继续拥有,成为事业的合伙人和财产的共享者。任何地区或时代的立法者,都会保护这种自然的继承权利,父亲抱着泽被子孙的希望,坚持缓慢而长远的改进,因为知道会有绵延不绝的后裔,可以享受他的奋斗所创造的成果。世代相传的继承原则放诸四海皆准,但是继承人的顺序有各种不同的设立方式,不论是为了方便执行还是反复无常,或是基于民族精神所设立的制度,或是一些偏颇的例证,通常源于欺骗或暴力的决定。罗马的法律体系看来已经背离了自然的平等原则,却还是胜过犹太人[3397]、雅典人[3398]或英国人的制度。[3399]市民死亡时,所有的子孙都可以继承他的所有权,那些解除父权关系的后代(女子出嫁和男子被出售为奴就丧失父权)除外。像是长子继承权这种极不合理的规定从未听过,两性处于平等的地位,所有的儿子和女儿都有资格获得一份相等的世袭财产。要是任何一个儿子已经先行过世,则由这个儿子活着的子女代表他本人分得应有的产业。要是没有直系血亲,继承的权利就要转移到旁系亲属。法学家制定亲等[3400]的计算,直系血亲从己身向上下推数以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则数至同源的直系血亲以求得其和,譬如父亲是直系血亲一等亲,兄弟是旁系血亲二等亲,兄弟的儿女是旁系血亲三等亲,这个亲等序列的其他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出现在家谱上。这种计算的方式有一个很明显的区别,对罗马的法律甚至制度产生很重大的影响:父方亲属以最近的亲等为主,可以平分遗产,但女性不能对遗产有任何合法的权利要求,任何阶层的母方亲属都被视为异乡人和外国人,被《十二铜表法》规定没有继承的权利,就连母亲和儿子的亲密关系都毫无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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