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用自然科学使用这种方法时那些没有什么好结果的情况来比拟说明当前社会“科学”的情况而说服力还不够强的话,那么我们还可以用这种研究方法实际产生的偏向来予以证明。当实际上只有一些一般空泛的字眼来掩饰着缺乏理解的情况时,便容易存在着一种对理解的幻觉。社会观念仍然被保留在闪烁其词的概括领域之中。意见与知识有所不同,容易发生分歧。既然把原因看成是产生事物的工具或媒介,那么不知道它发生的条件,就不会有一种控制它的方法使某些东西产生,防止不需要的东西产生。当人们知道了某种摩擦生火的方法时,他们至少就控制着一种手段,需要火时,他们就钻木取火。而且无疑地,对于原因性的条件愈熟悉,就愈增加了人们当需要时取火的实际能力,并用它来达到更多的目的。这个原则也可以用来说明社会理论与社会行动的关系。
最后,理论被认为说明了事物的进程,于是再被用来鼓吹和辩护某些实际的政策。马克思主义当然是一个突出的例子。但是它并不是唯一的事例,有一些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也时常成为这个原则的例证。功利主义利用快乐与痛苦是人类行动之唯一决定因素这个观念,提出了一个关于立法、司法和刑法程序的全部理论:即它们都是指向于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有人以为欲望是自由无碍的,并据以解释事物,而这种解释则在实际上被用来积极宣传自由市场的经济制度以及一切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的和法律的措施。相信有所谓“力量”的一般特性,就会使得人们不必记住用实际事情来检验理论。如果事情的发生显然违背了这个信仰,这个矛盾不是用来作为进一步检验信仰的理由,而是用来作为一个线索为这种失败寻求特殊原因,从而使这个原则的真实性仍旧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