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 本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的构成和具体情形作了规定, 第五十五条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作了规定。发布广告既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内容准则,同时又按照本法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 在法律责任上出现竞合; 在这种情形下, 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即应当按照本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追究广告主以及有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
2. 发布广告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的, 广告主及有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 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 心智发育尚未健全, 不具备独立的判断辨别能力; 同时, 让孩子过早地涉入市场经济和商业活动, 也可能会对其正确的价值观的形成造成影响。因此,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在广告中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即禁止在广告中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