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刑法和民法对行为能力年龄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它们的共同点就是采用三分法,将行为能力视为一个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能力的起点和终点以及之间的跨度不一样,具体而言,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起点与终点为14岁和16岁,中间跨度为2年;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始点与终点则为10岁和18岁,中间跨度达到了8年。
之所以出现这个差别是因为刑法针对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一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的后果往往非常严重,往往涉及人身自由受限,所以刑罚的适用应当慎之又慎。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不完全,宜用教育方式而非惩罚性行为,所以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跨度设计为2年,并且将16岁作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目的在于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民法规范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将相对民事行为能力起点设定为10岁,允许其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符合青少年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有利于培养未成年的自主生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