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社会层面上的宽容是一个不同的问题。在这一层面,公共善物具有很高的风险,例如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参加公共论坛的权利,如果给那些持有不同意见者(他们在我们想拥有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上与我们不同),甚至给那些拒绝最基本的社会原则的人提供这些公共善物,也不会失去其意义。一个人能够成为一个社会的成员,因而他有资格享有这些公共善物,这仅仅是因为他因生而入其中(在其他方面也一样),而且只要他还在这个社会领域内,就要求他遵守社会的法律和制度。我一直在描述的这种对宽容的证明建立在社会理念的基础之上,也以下述理念为基础,即社会所包含的“公民伙伴”关系乃是我们有理由珍重的关系。当这种关系受到侵犯时,我所说的“疏离”就会发生,即当我们否认他人同我们一样也是我们社会的成员,也有权利确定和塑造我们的社会时,“疏离”就会发生。[6]
正如我所说的那样,我们否认一个私人协会的伙伴成员在形成该协会过程中的正当权益时,相似的事情就会发生。但在这里所侵犯的“伙伴成员”(fellow members)关系和“伙伴公民”关系是不同的,人们也会出于不同的理由给这两种关系以不同的评价。尤其是,评价这种关系的理由常常限制其运用的范围。例如,对长老教会成员而言,考虑美国20世纪50年代出生的每一个教会成员的成员资格就是荒谬的,因此,否认他们中的某些人参与推进制度进化的权利就不会是不宽容的。但是,“伙伴公民”的关系被认为至少是同出生于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相关联的,并在此范围内维持下去。因此,它并不蕴涵任何更为狭窄的限制,事实上也与之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