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开法律不说,就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胎儿也应该享有一些与生俱来的权利,比如在母体内健康发育、安全出生、出生时享有基本生存条件等,这些都是即将出生的生命天然应当享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保护胎儿,因为犯罪的是怀孕妇女,而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为母亲有罪而株连胎儿。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还是为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利益设置了一些特殊的规定。譬如,按照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里规定了胎儿的财产继承权。此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胎儿对侵犯其权益的加害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