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溪会意地咯咯笑道:“什么叫‘假象’,分明就是铁证如山的事实嘛!这个办法好,反正发薪日没钱进账就是证据,假如遇到一个仲裁员还喜欢追究当事员工的行为责任,这样一来正好化解了!而且她当时不可能递Resignation Letter(辞职信),公司也不给她Termination Letter(终止合同的解雇信),万一人家反咬一口说她无故旷工、擅自离职,她也有口难辩——提前做这样一个逻辑,也算有防范了!就这么办,我可以帮她写这部分材料!”
“还有呀,你记得提醒她,就说公司只提前了两天通知她,还应该赔付二十八天的代通知金。”
“可是……”陈溪看着汪静,眼中略带迷惑,“他们公司连两天都没提前,当时就让她离职了,你这么一说,不是少给了她两天的代通知金?”
“你忘啦?公司如果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她,一般也只是赔一整月的工资。而如果按每迟一天赔付一天工资的话——《劳动法》可有规定,‘日工资’的计算标准是一个月工资除以二十一点七五天。那么二十八天的工资总额,可是会比整月工资多的呀,这一点虽没有绝对的胜算,但肯定是值得争一争的。这样算下来,不签劳动合同的赔付、代通知金加上经济补偿金,总和在最后再多加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应该都是有希望的,所以让她尽量拒绝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