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对于那些产生外来自我及其体验的生存的行为还没有详尽地加以考察。[5]
应该强调的只是,这种接受和理解既非通过推论(“类比推论”),也不是通过移情式的体验性感知和模仿冲动完成的(李普斯)。[6]一般而言,当我们发生一场体验的时候,便产生一个自我,其依据直接在于自我和体验的本质联系,这种联系是可以观察得到的;它无须为此而要求本己自我的体验性感知;所以,我们可能也会意识到,另一个人有着一种不同于我们的自我的、具有个性的自我,而对于这种蕴含于每一灵性生命之体验中的具有个性的自我,我们永远不可能达到完全等值的理解,而只能够认识此一具有个性的自我所具有的、同时又为我们的个性本质所共同规定的方面。“另一个人”——像我们自身一样——也有着其自我之绝对内在的领域,它永远不可能被给予我们,这是由本质联系所规定的。然而,“体验”是以表情现象——而不是通过推论——“直接地”在我们原初的“察觉”之中发生的。我们从脸红察觉到羞惭,而从笑容察觉到欢乐。所谓“最初给予我们的只是身体”,这是完全错误的。只有在医生或者自然科学家看来才是如此,这类人故意地不去看那些原初发生的表情现象。为外在察觉行为构成身体的同一些绝对感性现象也能够为内在的对异体之察觉行为构成表情现象,在这些现象中,体验似乎行将“终结”。因为在这里存在着的是象征性关系,而非因果关系。[7]只要我们了解另一些人的身体,将它看成是他们的体验的表情域,我们便能够“内在地察觉”他们。比如,在合十的双手这类肉眼可见的现象中所表示的“祈求”,完全像视觉现象中的身体一样,当然后者作为物体(另外,它还有内在的一面和背面)也为我们看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