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关于依据同意而进行财产转移的论述
无论财产的稳定对人类社会是多么的有利,甚至是非常的必要,它也会带来很多的不便。适合性或者适应性在分配人类的财产时,永远不应该被列入考虑的范围内。我们所遵照的原则一定是能够比较普遍地应用的、比较确定和较少遭到质疑的。社会成立初期的现实占有属于这一类,除此之外,还有后来出现的占领、时效、添附和继承。既然这些规则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机会,所以与人类的需求及欲望往往产生矛盾,而人与所有物的关系往往也调整得不是很好。这是需要加以补救的一种极大的不便。如果采用直接的补救方法,让任何人都以暴力的方式去夺取认为适合自己的东西,那么社会就会毁灭。正义的规则因此就要在僵硬、顽固的稳定性与这种飘忽不定的调整办法之间,找寻一种中介。但是那个明显的方法就是最合适的中介,即:财物与财产应当永远是稳定的,除非所有人愿意将它们赠与他人。由于这种割让是经唯一当事人,也就是财产所有人同意的,所以这个规则不会引起争斗与纷扰。在按人调整财产方面,这个规则能够达到很多良好的目的。地球上不同的地方产生不同的商品。不仅如此,不同天性的人适合于不同的工作,并且人在专门从事一种工作时会拥有更大的完善程度。全部这些都需要相互交换与交易,因此,正像未经同意、财产就应是稳定的一样,依据同意转移财产这件事,是依据于自然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