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高管薪酬规制的效率观点
国企高管是国企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2]在实践中,国企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因此,国企高管实际上也包括了兼任的部分董事。
对国企高管薪酬进行规制的呼声源自于国企高管的高额薪酬。近年来,国企高管薪酬总额增长较快。据统计,2010年我国上市国企高管薪酬的平均值已达到53.69万元。[3]而这一数字还不包括未被披露的隐性薪酬例如高管在职消费等。国企高管的平均薪酬水平虽然低于民营企业,但是国企高管收入显著高于国企职工和其他社会群体的收入,巨大的收入差距使得国企高管薪酬备受质疑。早在2002年,我国对国企高管推行年薪制,曾规定高管年薪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这一限制近年来已被突破)。但是,仅仅因为高管拿得多就应当被限制收入吗?均贫富,实现社会公平是法律限制高管薪酬的正当性要求吗?
(一)薪酬契约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