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罚分明
见其可也,喜之有征;见其不可也,恶之有刑。
—管子
这句话的意思是:见到人们做好事,不仅要表现出高兴,还要有实际的奖赏;见到人们做坏事,不仅要表现出厌恶,还要有具体的惩罚。
在当今的媒体舆论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问责机制”这样一种说法。何谓“问责机制”?其实就是出了问题可以找到相应的人承担责任。这样,当一个人有了在风险中承担责任的意识之后,他就会在做事时更加尽职尽责。
在历史上,有这样一个人,将“问责机制”发挥到了极致,他就是商鞅。
商鞅原名卫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也是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他听说秦孝公招揽人才,便前往觐见,提出帝道、王道、霸道、强国之道四种君主之策,得到秦孝公的赞许。
公元前356 年,在秦孝公的大力支持下,商鞅开始实行变法。
其中的一项就是实行连坐制度,即一家有罪,九家揭发,若不揭发,则十家连坐。商鞅制定的法律规定:不揭发检举的人将被处以“腰斩”的刑罚,揭发检举之人则可以获得同斩敌人首级一样的赏赐,窝藏有罪之人与投降敌国之人同罪,而投降敌国的惩罚是本人斩首,全家罚为刑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