蛮夷收其赕物,盖各随其土之所出。岭外酋帅,则征其贡而非税其民。浮浪人所出,盖亦无定物,惟侨民虽云散居无土著,犹当与江南之民,同循户调之法耳。
《隋志》述其制云:“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年二十乃为丁。其田亩税米二斗。盖大率如此。”
二斗,一本作二升,盖据哀帝时之制言之。《宋书·孝武帝纪》:大明五年,十二月,制天下民户,岁输布四疋,《通考》作尺。盖就旧法而增之。《晋书·李雄载记》云:其赋:男子岁谷三斛,女丁半之。户调绢不过数丈,绵数两。亦略循晋法也。
北魏孝文之制。《魏书·食货志》:肃宗孝昌二年,税京师田亩二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