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初刊于崇宁二年(公元 1103 年),八百余年来,名词改变,样式演变, 加之士大夫之蔑视匠术,故其书已几无法解读。民国十八年,中国营造学社 成立,十余年来,从事于是书之研究,先自清代术书着手,加以实物之发展 与研究,其书始渐可读。
大木作制度为全书最重要部分,其中要点可归纳为下列诸项:
一、材契材有二义:(一)指建筑物所用某标准大小之木材而言, 即斗拱上之拱,及所有与拱同广厚之木材是也。材之大小共分八等,视建筑 物之大小等第,而定其用材之等第。(二)一种度量单位:“各以其材之广, 分为十五分,以十分为其厚。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长,曲直举折之势, 规矩绳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为制度焉”。两材之间,以斗垫托其空 隙,其空隙距离为六分,称为栔。凡高一材一栔(即高二十一分)之材,谓之足材。宋式建筑各部间之比例,皆以其所用材之材栔分为度量标准校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