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有时为我们所有人的利益提供的服务多少是平等的。但是,它们也可能会为某些人提供更多的服务,或者实际上是牺牲其他人的利益来满足这些人的要求。为了向每个人证明这种抉择是正当合理的,需要使公正或道德平等的要求与个体的动机要求达于同一,并找到一种制度安排,借此用一种切实可行的方式将二者结合起来。
但是,“切实可行”的标准是什么呢?在这里,我们并不十分清楚的是,人们怎样依靠假定的心理事实——人类对公正的天生抵制——来决定道德证明的条件,而同时对屈服于人类的恶没有任何愧疚?在伦理学理论或政治理论中,动机与证明之间的恰当关系为何?答案是,政治理论必须考虑个体的行为,因为政治制度的产生和实施离不开人,而且动机的特征也只能通过人的行为才能表现出来,但是,对这些个体的潜在意义的评价不仅仅是政治的,也不纯粹是心理的,而是伦理学的。我们有必要思考,人们会由于什么原因——道德的原因或别的原因——赞成或反对以某些必要的方式采取行动?而在各种动机的综合影响下,会形成怎样的生活?
评价的过程是复杂的,因为动机无法独立于伦理学或政治理论而存在。伦理学的论证揭示出道德动机的诸种可能性,没有这种论证就不可能理解道德动机;而在政治理论中,这些可能性只有通过制度才能得到精当的阐述,人们之所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这些制度,是因为它们具有道德吸引力。我们甚至有可能通过各种习俗或制度来改变人们关于个人价值与非个人价值的界限概念,这些习俗或制度能够扩展公共领域的范围,改变个体自律的形式。但是,人的动机是复杂的,道德论证并不能使人们发生彻底的改变。一种革命性的新的政治安排也无法如此。即使通过对正确的东西的论证有可能使我们所理解的东西发生部分转变,正确的东西必须同时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