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高发态势,由未成年人制造的案件屡见不鲜,其中不乏恶性案件,而且呈现出犯罪行为的养成和发生早、行为低龄化、手段成人化等特点,比如安徽省合肥市曝出“毁容门”,17岁少女因拒绝恋爱请求,被人泼油纵火烧成重伤。面对“花季之殇”,社会应当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爱和关注。
但是有些人却企图钻法律的空子,认为“法不责幼”,结果导致自己锒铛入狱。媒体就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
15岁的小飞召集一群小伙伴,利用学校放学之际,多次使用刀、棍、砖头等威胁或殴打单独行走或年龄偏小的学生,索要随身携带的手机、现金等。而且小飞自学法律,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他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打消小伙伴抢劫时的犯罪顾虑。甚至在被抓获的当天,他还满不在乎地对办案民警说:“我是未成年人,我已经查过法律书了,不满16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但他其实不知,判断未成年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使用暴力的程度。小飞等人的行为已不仅仅是轻微的暴力,他们持刀、棍、砖头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威胁,已经对被害人的精神和肉体造成巨大的伤害,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按照《刑法》的规定,15岁的人应当对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最终,“学艺不精”的小飞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