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种情况,2002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对《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做了进一步阐释,统一认识。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地(市)、乡等地方各级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此后不久,国家教育督导团再次派人到各地巡查。继上半年对新疆、黑龙江、山东和陕西4地的14个县(市、区)调研之后,11月上旬,国家教育督导团派出调研组,对河南、河北、湖南等11个省份的22个县(市、区)进行了督导调研。与2001年的调查结果相比,督导检查和调研所到的15个省份的大部分县(市、区)已经完成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上收到县的工作,完全实行“以县为主”的县(市、区)有30个;仅将教师工资上收到县的有34个;仅将教师人事管理上收的有31个。贵州全省范围内全部完成教育体制上收到县工作。少数管理体制没有上收的县,主要集中在有些经济发展好、教育投入力度大的地方。这些地方的乡镇财政体系足以支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例如,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2001年财政支出为3803万元,其中教育投入为1625.35万元,2002年教育投入超过2000万元。吉林省通化县各乡镇教育投入比例也较高。县里担心义务教育体制改革会影响到乡镇投入的积极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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