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区别在于近现代国家发行公债到期还本付息,汉代买爵到一定级别可以免除徭役似乎与还本付息有点相似,但总的看来汉代是以爵位、官位、减罪来抵消私人出的钱、粟、奴婢、羊,这与近现代发行公债就显著不同。
有的富人买到爵位、官位后得到了相应的特权,又利用这种特权去加倍搜刮钱财、勒索民众,这就必然造成不良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武帝的卖爵、卖官、赎罪制度也可以说是饮鸩止渴。
以上是武帝在经济改革上的措施,除此,武帝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例如,在通西南夷的过程中,曾“募豪民田南夷,入粟县官,而内受钱於都内(国都长安内)”,此法与宋代的折中法、明代的开中法颇有相似之处。
再如,武帝为增加财政收入曾改革口赋制度,原来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武帝改为三岁起征;又口赋原规定人二十钱,武帝令加三钱,以供“车骑马”。
武帝所推行的经济改革,在损害了富商大贾利益的同时,而且也常常损害了一般民众的利益。对这些措施的评价自古以来就有正、反两种不同的意见。
武帝在世时,卜式就对经济改革的一些措施持否定态度,而在昭帝时召开的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则对这些措施持全面否定的态度。问题不在于这些措施在当时有没有消极作用,而在于它有没有起积极的进步作用。